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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4年03月21日 00:00  点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兰州商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在及格或合格以上(含及格和合格),经审核具备毕业资格;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7,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7 者;

(三)毕业论文成绩在及格(含及格)以下者;

(四)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五)在校期间受过二次或二次以上其它处分者。

第五条 因第四条(二)、(三)、(四)、(五)款的原因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如毕业前通过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取得录取通知书,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初审,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后在规定时间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7 未取得学位者,在毕业离校后两年(从入校起不得超过六年)内,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重修,经考试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7,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取得学位者,在毕业离校后两年(从入校起不得超过六年)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成绩达到要求,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授予的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即予承认。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生有毕业论文抄袭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时,经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科毕业生,从2013 届毕业生开始施行,2012 届毕业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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