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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2016年01月14日 16:12 艺术学院党委 点击:[]

中共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文件

兰财大党发〔20167

中共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党校作用,推进党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共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学校党委进行党建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机构。

第三条党校教育教学应坚持的原则是:

(一)党校姓党的原则; 

(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教学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的原则; 

(四)教学改革与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尊重和研究培训对象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培训对象成长的特点和需求,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和党性教育为主课,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章党纪党规教育,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德才兼备的党员队伍和党员领导干部队伍。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轮训班、研讨班,努力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员队伍,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二章  党校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六条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根据学院党委具体情况设立党校分校(以下简称分党校)。党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党校在党校和学院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委对党校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传达落实上级重要决定,及时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二)指导党校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发挥党校在党员、干部、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并督促检查。 

第八条  校党委副书记兼任党校校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任常务副校长,主持党校日常工作。分党校校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

第九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党校日常事务,设专职秘书1名。

第三章  党校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党校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党校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学校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党委的中心工作,制定总体培训计划; 

(二)负责做好党校主体班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党校教师的选聘、管理和培训工作,组织党校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调研活动; 

(四)负责统一印制、管理和发放党校各类培训证书、结业证书,做好学员学籍、干部培训信息和有关档案资料备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和教学质量监督,为分党校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分党校开展合作、交流和研讨,推动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 

(六)负责对分党校工作进行考核。把办好管好建好分党校作为基层党委履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七)负责对党校和分党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 

(八)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分党校工作职责:

(一)根据党校培训计划和学院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分党校培训计划,落实各项教育培训任务; 

(二)负责分党校教师的选聘、管理和培训工作,做好分党校主体班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做好教学培训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三)接受党校的指导,落实党校分配的任务,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加强与其他分党校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第四章  主体班次和教学

第十二条  根据有针对性地分层、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党校主体班次是:中层干部培训班、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和各种类型的专题研讨班。其中,中层干部培训班按照校党委干部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要求,有计划进行;学生党支部书记在校期间至少培训一次,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每届轮训一次;专题研讨班根据形势任务和学校中心工作的需要适时举办。

第十三条  分党校主体班次是: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和党员培训班。其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期次、数量和培训计划由党校统一安排和确定;发展对象培训班,每学期发展党员前举办,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党员培训班,原则上每年一期,力争使党员在预备期间能接受一次集中培训,学生正式党员在校期间能接受一次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学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学员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

党校要始终坚持把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作为党校工作首要任务,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课地位,强化党章党纪党规教育。要努力创新优化教学方式,增强党校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章  师资队伍和学员管理

第十五条干部培训班的教师主要由校领导、党委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部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兼任,部分聘请校外有影响力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具有高级职称的离退休党员同志。党员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教师以校领导、党委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部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为主体,部分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离退休党员同志。要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到党校听课制度,坚持和强化校院两级领导干部到党校讲课的好做法。

第十六条  党校教师应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党性修养,忠诚于党、忠诚于党校事业,正确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恪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作风,坚持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校声誉。

第十七条  党校教师由党校负责选聘、管理和培训;分党校教师由分党校负责选聘、管理和培训;党校负责统一发放教材、参考资料和课酬。

第十八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建立健全学籍、学习、考勤等管理制度,建立领导跟班或班主任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六章  教学场所与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培训场所是党校工作的必备条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党校、分党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教学场所、设备等相关保障,保证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党校培训工作的正常需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中共兰州商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行)》(兰商党发〔200444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院(部)、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兰州财经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114日印发

中共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章) 

                                201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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