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校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有关规定,艺术学院学生第一、二、三、四党支部拟将下列同志列为积极分子。公示如下:
本公示自即日起7天内(9月20日—9月26日),凡对上述发展对象有意见者,请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公示对象所属党委或支部反映,也可直接向校党委组织部反映。
艺术学院党委联系电话:0931-4689706
下一条:兰州财经大学艺术学院发展对象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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